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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房未设防护 泥工吊架坠亡

2011-12-17 10:08:57 来源:
 

 

  案 情

 

  村民罗建打算建一栋房子,他将自己这栋房屋的建筑工程以“包工不包料”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李平承建,原告彭艮之夫罗钰受被告李平雇请,在被告罗建私人住宅建筑工地上做泥工,日工资100元。

  2月24日上午9时左右,罗钰和另一民工郭某正站在4楼搭建的吊架上施工,因吊架垫底的毛竹断裂,致罗钰和另一民工郭某摔倒在地面,罗钰当场死亡。吊架是李平及其雇员一同搭建的,所用材料由被告罗建提供,其中毛竹系邻居使用后转让给罗建的二手毛竹。

  事发后,卫生院及派出所均派员到现场抢救调查,此后经村委会及派出所调解,被告罗建、李平分别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000元及13000元。原被告因无法就其余损失达成协议,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33848元。

  法院确认原告因丈夫死亡所致各项损失如下:死亡赔偿金101500元,丧葬费12348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,合计123848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 

  断 案

 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罗建将自己的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李平承建,李平以自己的技术等按要求施工并交付劳动成果,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;被告李平以日工资100元雇请原告彭艮之夫罗钰做泥工,双方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。

  原告彭艮之夫罗钰在从事正常的雇佣范围内劳动时,因吊架的竹子断裂致其不幸坠地身亡,作为雇主的李平因未能善尽安全注意义务,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,理应承担赔偿之责,法院酌定其赔偿份额为60%。

  被告罗建所建房屋虽系农民自建房屋,但其房屋高度已达四层之高,应当属《建筑法》的调整范围,即施工人员应有相应资质,而被告李平及相关人员均无相关资质,故其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错;同时,吊架上的竹子系其提供,明显存在瑕疵,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据此,对于原告彭艮之夫坠地身亡这一损害后果,被告罗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之责,法院酌定其赔偿份额为40%。据此,法院判决,被告罗建赔偿原告彭艮损失的40%即49539.2元,除已支付的1.5万元,还应支付34539.2元。被告李平赔偿原告彭艮损失的60%即74308.8元,除已支付的1.3万元,还应支付61308.8元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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