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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门维修太阳能热水器不慎摔死

2011-11-05 17:21:29 来源:
 

 

  □ 案情

 

  2007年,方小东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。保修单注明:主机整机免费保修5年,包括水箱漏水、支架变形损坏、真空管在正常使用下膜层脱落、真空消失、环口炸裂以及其他影响使用的制造质量问题,并注明本公司提供的电器及管路部分免费保修一年。

  彭刚受建材店老板指派,上门为方小东安装了热水器。此后,方小东的热水器出现供水故障时,均是建材店派彭刚到方小东家中进行免费保修。

  2011年3月28日,热水器又无法供水,方小东遂与建材店老板联系,要求进行保修。彭刚应建材店的指派,又来到方小东家中检查,并提出需更换配套的进水管。方小东即与建材店老板电话联系,并转交电话给彭刚与老板通了话。

  当天11时许,彭刚买回进水管,再次上到方小东的房顶维修热水器。维修过程中,彭刚不慎从7楼摔到3楼阳台上身亡。彭刚的亲属遂起诉至法院,要求建材店老板王某及房主方小东共同承担损失354166元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 

  □ 断案

 

  法院审理认为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35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  本案中,彭刚当日受王某指派为方小东维修太阳能热水器,在彭刚与王某之间即形成了临时劳务法律关系。彭刚在高空作业中没有系安全绳、戴安全帽等,其本身具有重大过失。而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店老板王某明知彭刚不具备资质,仍选任其对客户进行服务,并对彭刚高空作业严重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疏于管理,所以,其对彭刚的死亡具有过错。方小东因进水管损坏超过保修期不能享有合同权利。

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本案中,方小东因未审查建材店是否具有维修资质,存在选任过失,对彭刚未尽到提示和注意义务,对彭刚的死也有一定的过错。法院判决,彭刚对其自身死亡损失负50%的责任,王某和方小东分别承担彭刚死亡损失40%和10%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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